虚构500多万借款,是不是假诉讼?
时间:2020年1月8日
地点: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案由:虚假诉讼罪
案情:唐某因开发房地产项目缺乏资金,先后共向严某借款近400万元。由于后续资金缺口过大,唐某再向严某借款,遭拒。由于唐某在别处尚有许多欠款,为消除严某后顾之忧,唐某与严某串通,捏造了向严某借款510万的事实,伪造了相关证据,并由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裁判文书。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四川润杰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润杰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因建设苍溪县某商住综合体项目缺乏资金,向严某借款393.2万元。建设过程中,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为使工程复工,唐某再次求助严某,希望能够再借款,但严某担心唐某无力偿还,予以拒绝。
为消除严某后顾之忧,唐某提出以润杰公司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保证严某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
随后,唐某、严某以及润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三人编造了“严某向润杰公司借款510万元”的事实,伪造了借条、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之后,严某将伪造的510万元债权,与原借款393.2万元一并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严某、唐某、李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骗取法院作出了唐某夫妇、润杰公司偿还严某903.2万元的民事调解书。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有其他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唐某与严某虚假借款的事实。唐某、严某眼看事情即将暴露,到法院主动供述了捏造虚假借款的事实。公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对唐某、严某、李某以及润杰公司提起了公诉。
庭审现场
2020年1月8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0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业家代表受邀参加旁听。
庭审中,围绕唐某、严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捏造的510万元借款系“部分篡改”还是“无中生有”?
公诉机关认为,510万元与393.2万元是两笔独立的借款,两张借条所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独立区分开来分别进行法律评价的,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可分之诉”。393.2万元的借款是真实的,但510万元属于“无中生有”捏造出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唐某、严某、李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严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当时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额903.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393.2万元是真实的,与严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只是事实被夸张了、金额被放大了,这最多属于“部分篡改”借款事实。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中的叙述:“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诉讼行为。”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部分篡改型”,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严某辩称,自己与润杰公司、唐某之间有一笔客观真实存在的借款。唐某借了393.2万元后一直没还上,还想继续来借钱。到法院起诉就是因为唐某久拖不还,而唐某还有很多其他欠款,虚构510万元的借款是为了收回借出的393.2万元,根本谈不上虚假诉讼。
被告人李某辩称,唐某是润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具借条的时候自己在场,但是确实不清楚510万的借款是否属于捏造。
焦点二:510万的虚假借款中是否存在60万元的真实利息?
被告人唐某辩称,在510万的虚假债务中,有60万元属于前期393.2万元借款中所产生的利息。2015年5月,自己与严某等人曾一起算过账,将赵某、罗某的债权转让给严某,加上严某原本的债权,共计393.2万元。同时约定唐某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2%向严某支付利息,共应支付利息80余万元,已付利息20余万元,仍下欠利息60万元。2016年5月,双方商议将未付的60万元利息计入510万元的借款中,连同之前的393.2万元由严某一并提起诉讼。
被告人严某辩称,当初陆陆续续借给了唐某393.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但唐某只给过20万元利息。唐某对外欠了很多钱,自己只希望能够把借款本金收回来,所以就主动放弃了利息,编造的510万元借款中不含利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前期侦查机关调查时,并未供述510万元的虚假债务中含有60万元利息,在庭审中才辩称其中含有60万元利息。同时,被告人唐某仅仅是口头辩称,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同案被告人严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510万元中并不含60万元利息,故唐某这一辩解不应当采纳。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