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定金分不清,麦草收购引纠纷
2023-07-10 19:03:00 点击量:
“他说好了要买我的麦草,现在小麦收割完,准备播种玉米和油葵了,他又不来拉麦草了,这可怎么办呀?”7月2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41团一连职工罗某向41团司法所求助,人民调解员徐桂英立即前往事发地了解纠纷起因。
今年6月,拜某与罗某口头协议,要收购罗某的54亩麦草,按照180元/亩的价格计算,合计收购金额9720元。可小麦收割完,拜某却以麦草质量不过关为由,拒绝收购。
徐桂英仔细查看了收割后的小麦地,一边的麦秸秆剩10余厘米,一边的麦秸秆呈倒伏状。原来,麦子收割期间,收割机粉碎力度过大,造成收割不均匀。这种情况下,麦草打捆的成本会增加,这也是拜某不愿收购麦草的主要原因。
“你看看我们的微信聊天记录,拜某已经支付了5000元押金,他要是反悔,这钱我可不退给他!”罗某激动地对徐桂英说。
“这钱是我付给你的定金,现在你的麦草打捆困难,我还要让你赔2倍的定金呢!”拜某在一旁毫不示弱。
这下,徐桂英听懂了,这是碰到了两个看似懂“法”,其实不懂法的职工。
徐桂英随即向两人耐心释法说理: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造成损害,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押金可退还;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罗某,你的麦草确实质量不行,影响打捆,你有错在先。”“拜某,你也无权要求罗某双倍返还定金。”在徐桂英的解释下,两人搞明白了押金和定金的法律意义,怒气也消了不少,双方决定互让一步,同意拜某按照7200元的价格收购54亩麦草。
“今天收获可不小,以后遇到合同问题,可一定得分清定金和押金!”罗某深有感触地说。(通讯员 丁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