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小孩在游乐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4-03-01 13:06:12 点击量:
类似案例,在本地也时有发生。近日,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李某的孩子王某在孙某开设的儿童游乐场游玩时摔伤,造成左肱骨骨折。事发后,李某与孙某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原、被告过错程度,确认的损失合计16507.53元,判处游乐场对孩子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9904.52元),其余40%的损失由孩子监护人自行承担。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李某认为,游乐场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未及时作出提醒,致其小孩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孙某辩解道:“受伤的孩子只有两三岁,当时家长也在淘气堡陪同看护,应当阻止孩子尝试与其年龄不符的游乐设施。我们的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安排了专门的安全人员,已尽到相应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受伤时,未满3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王某玩耍时疏于看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游乐场作为公共场所,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二审法院结合案情,决定对此案展开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孙某当场给付上诉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905元。至此,这起纠纷圆满化解。(通讯员 唐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