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拾到金戒指后丢失!被判原价赔偿失主
2024-05-21 17:46:15 点击量:
2023年9月中旬,小徐夫妇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一饭店用餐,因手上沾了油渍,小徐取下金戒指放餐桌上,离开时夫妻俩都忘了拿走金戒指。次日,二人想到此事,立刻去饭店寻找,在饭店内的监控录像中看到,他们走后,一名女子进来吃饭,发现了这枚戒指并带走。夫妻俩辗转找到小刘,要求她归还戒指。没想到,小刘一口拒绝,并说了原委。原来,当天小刘确实拿走了这枚戒指,但她仔细端详,觉得戒指微微发黑,不像是黄金戒指,便未刻意保存,而是随手塞进了口袋。晚上和家人提到此事,欲翻出戒指时已找不到了。
小徐很生气,多次要求小刘按照2300元的购买价格予以赔偿,均被拒。无奈之下,今年3月,小徐一纸诉状将小刘告至阿拉尔垦区法院,要求返还戒指。
庭审中,小刘辩称,她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这枚戒指后来再次遗失并非自己故意导致,不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小徐则向法院提交了戒指的收款凭证、照片等材料,证明其丢失的金戒指价值2300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通过小徐举证及小刘陈述,可以认定小刘拾得遗失黄金戒指的事实,但她拾得金戒指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了原告小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赔偿给原告。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小刘返还原告小徐遗失的金戒指一枚;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小徐的损失2300元。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小刘已向小徐支付了2300元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邱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