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人办事,但没办成,送出去的钱能要回吗?
日前,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起民事纠纷上诉案件,明确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王某、汤某承诺,能向刘某介绍某建投公司承建的安置房工程,工程款150万元,收介绍费11万元。同年6月18日,刘某通过微信向汤某转账6万元,王某和汤某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刘某介绍费6万元,剩余5万元待工程完工后支付”。后来,王某和汤某给刘某介绍了一个价值69000元的工程,与约定的150万元工程相差甚大。然而,当刘某再找王某和汤某时,二人对其避之不见。刘某多次寻找二人无果后,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某、汤某向其返还60000元介绍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口头形成的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是由被告为其介绍工程,但刘某并不具备承揽工程的主体身份,他们之间的中介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该院依法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收到法律文书后不服,上诉至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案一审主审法官提醒,在生活中,一些人妄图通过找关系、请托等方式达到一定目的,但往往事未办成,还造成财产损失。正如此案,刘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请托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价值观,遵守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石榴云/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