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追赶致人受伤 虽未咬到狗主人也要担责
2024-08-20 13:18:22 点击量:
被烈性犬追赶,虽未被咬到,但当事人在逃避追咬过程中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狗主人需要担责吗?日前,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保护了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赵某是邻居,赵某在自家洗车店院内饲养了数条狗。4月16日,张某骑着摩托车经过洗车店时,被赵某饲养的中亚牧羊犬追赶,张某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造成腿部受伤。张某报警后,民警当场给予赵某警告处罚。此后,张某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7200元。张某认为赵某应赔偿其损失,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将赵某诉至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诉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550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赵某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他认为狗没有咬到张某,无法证明张某受伤是自己的狗造成的。考虑到双方是邻居,若不能妥善化解纠纷,影响今后相处,法官先后5次组织双方调解。针对赵某的看法,法官表明,根据《可克达拉市城区加强养犬管理规定》,中亚牧羊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你的中亚牧羊犬未拴绳,虽然没有咬伤张某,但因它的追赶导致张某摔倒并受伤,有现场证人及出警记录证明,所以,你应对张某给予一定的赔偿。”承办法官对赵某说。
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赔偿张某8000元。目前,此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饲养人或管理人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