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求离婚并分割女方婚前财产,兵团一法院支持了
2012年,经他人介绍,第四师群众吴某与王某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前,吴某栽种有4000棵杨树(2004年种)、6950棵枣树(2011年种)。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苗木。2020年9月,这些苗木被当地团场依法征收,吴某收到补偿款170余万元。
婚后,双方因琐事多次产生肢体冲突,王某遂于2023年5月向霍城垦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吴某向其支付苗木补偿款80万元。吴某则以树木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不同意分割这笔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170余万元苗木补偿款是归吴某个人所有,还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苗木的生长过程需要人工管理,否则无法创造价值。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苗木之所以茁壮成长,源于吴某、王某婚后共同管理养护,且管理苗木的支出来自夫妻共同收入。故苗木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部分,吴某获得的170余万元苗木补偿款中,应当包含王某为管理苗木付出的心血,其有权对该部分补偿款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认为,就此案而言,不能简单地将苗木等同于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合吴某、王某对管理苗木生长的贡献大小、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经营性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客观因素,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酌定王某分得上述杨树总价值的10%,即1万元;分得上述枣树总价值的20%,即31万元。综上,王某共分得苗木补偿款32万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申请再审,后兵团分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