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酒驾为何屡禁不止?这个司法所长有话说
1月26日,第三师54团司法所再次收到两份社会调查委托函,被调查者均因为醉驾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两个月来,54团已有3人因醉驾被调查,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入刑”已10年,为什么总有人以身试法?分析团场多起案例后,我认为有如下四方面原因:
一是陋习难改。以前习惯酒后开摩托车、电动车、小汽车出门兜风,一时间旧习难改;
二是心存侥幸。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没有醉”“清醒着呢”,并觉得不会恰好遇到交警;
三是社会包容度高。职工群众对醉驾案犯罪嫌疑人的包容度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犯罪分子;
四是量刑因素。我了解到,个别犯罪嫌疑人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依然铤而走险,原因是“反正醉驾也不会重判”。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虽然量刑不重,但此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轻则伤人伤己,重则使人丧命,肇事方还会承担巨额赔偿。醉驾者若是公职人员,则会丢掉饭碗。
醉酒后,人们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也是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
对此,近一段时间以来,54团党委全面依法治团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社综办、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妇联、团委等基层单位,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开展以“酒后驾车危害大”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在思想上重视酒后驾车对他人、自己以及社会的危害,通过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使广大职工群众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危险驾驶行为。(作者:第三师54团司法所所长 卓朗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