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侵权裁判标准让司法更公正
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才能更好维护公平正义。《解释》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相关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侵权法律规范
□ 程 啸
为正确实施民法典,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于9月27日起施行。《解释》对社会关切和实际迫切需要解决的侵权法律问题作出了科学细致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要有效保护民事权益,就必须有科学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单独成编并详加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强化人权保护、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的立法宗旨。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司法过程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和实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清理修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在内的多部侵权类司法解释,不断强化权益保障、积极推动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实践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制定的《解释》针对现实中侵权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诸多规定,亮点颇多,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明确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没有减责、免责事由等内容。
近年来,许多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发生的义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负有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相关义务,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发生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究竟该如何承担相关责任,目前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比如,在尚未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是先由物业服务企业等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还是先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在查明了具体侵权人后,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些问题上司法如果不能统一意见,那么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此次《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无论能否确定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的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只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当先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当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追偿。这些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鲜明态度。
当前,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一些人违反规定饲养藏獒、英国斗牛犬等危险动物,以致这些动物咬伤他人的事件不时出现。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规定减责与免责事由。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本身是知法犯法加以饲养,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必须承担最严格责任。不过在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还存在一些混乱认识。一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往往因为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而主张减轻自身责任,对此《解释》准确阐明了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将进一步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准确适用对于认定民事侵权行为并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侵权法律规则的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才能更好维护公平正义。《解释》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相关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侵权法律规范,也极大彰显了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努力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智慧和担当。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