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兵团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珂:深入推进行政案件从“难见官”向“必见官”转变
2023-01-11 14:37:10 点击量:
近日,兵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规范,这意味着备受群众诟病的“告官不见官”在兵团成为历史。
《意见》的出台,对法治兵团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产生什么影响?如何确保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兵团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珂。
主持: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嘉宾:兵团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珂
记者:为什么要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李珂:一直以来,在“民告官”案件中,一些行政机关囿于法治意识不强,或者认为出庭应诉“没面子”等原因,多委托律师或一般工作人员出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由此产生。而律师或一般工作人员没有“拍板权”,这导致行政案件的实质性化解率较低,不利于妥善化解“官民矛盾”。推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视,一定程度上能平复行政相对人的偏见和不满情绪。
从法治政府建设层面来说,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那么,如何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李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庭审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这里要解释一下,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可由人民法院确定。这种情况下,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经出庭应诉。
李珂: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还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原告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同时规定,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对开庭审理的案件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开庭三日前同传票一起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应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人民法院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我们鼓励行政机关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实际行动推动行政应诉案件从“告官难见官”向“告官必见官”转变。
李珂:《意见》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陈述己方意见,回应对方质疑,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出庭出声”取得实效。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能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了出庭应诉义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督促本机关按照司法建议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记者: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人民法院制发的有关通知书、告知书出庭应诉的,该作如何处理?
李珂:刚才详细介绍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如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又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并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同时,《意见》还强调,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部署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任务,对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兵团出台《意见》,就是要深入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高标准规范行政行为,倒逼行政机关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坚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但不会让行政机关尊严受损,反而会让职工群众看到行政机关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依法行政的决心,有助于树立政府威信,维护法律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