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一线】义务帮工受伤,损害如何赔偿?
2019年10月3日,因雨后路滑,兵团第五师九十团职工周某不慎将拖拉机开进排碱渠。他找职工张某帮忙,不料在拖车时,张某驾驶的拖拉机连人带车翻入排碱渠。
周某认为,虽然张某是在帮自己拖车时发生事故,但他并没有完成约定的工作,既然帮助不成立,自己就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调解中,兵团第五师九十团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依法明确告知当事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背靠背”调解法,建议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充分考虑对方实际情况。最终,周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周某赔偿张某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6000多元,在今年10月前分两次付清。为防止后续再发生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兵团第五师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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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刘佳 邹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