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退耕还林地不得擅自更换树种
2020-04-22 02:58:44 点击量:
“我一定精心培育苹果树苗,确保成活率在90%以上。”4月13日,面对公安民警和林草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马某作出承诺。
马某是兵团第一师九团的职工,一直勤恳踏实。但不久前,他的无心之举差点酿成大错。
马某家门前有20亩灰枣树,已经种了15年。近年来,红枣价格偏低,马某决定铲掉枣树,改种苹果树。他联系了一部挖掘机、一辆铲车,于4月9日动工铲除枣树。正在作业中,九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看着已被铲平的大片枣树,当即拨打了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电话。公安民警现场勘查后,向第一师阿拉尔市林业草原局发函确认土地性质。
见此,马某蒙了,两名司机也慌了。“咋了?我铲自家的枣树还犯法了吗?”马某想不通。
“这20亩红枣地是九团的退耕还林地,不得擅自更改农作物。”九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
根据我国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马某在退耕还林地上更换树种,必须先向师市林业草原局报告,经许可后才能实施。而马某在铲除枣树前,没有向任何部门报备。此次,马某毁林面积远超“数量较大”标准。师市森林公安分局考虑到马某并非复耕行为,其订购的苹果树苗也已经在运回的路上,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林地毁坏,未改变林地属性,应由师市林草局进行行政处罚,遂交与师市林草局处理。考虑到马某并非故意为之,师市林草局给出了“补栽树木,保证林地属性不变”的处理意见。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属于“数量较大”。(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于冬梅)